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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紹雄:修例加快土地發展 還須精簡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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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因應行政長官在去年施政報告提出要加快土地供應,政府於去年底向立法會提交《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涉及城市規劃、收回及徵用土地、前濱及海牀、道路及鐵路等6條與土地發展相關的法例修訂建議。當局預計有關修訂可將「生地」變成「熟地」的時間,由最少6年縮短至大約4年,大型新發展區項目則由約13年縮短至約7年。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經過半年時間,舉行了13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中124項條文,當中包括一次公聽會聽取公眾意見,最終《條例草案》在今年7月得到立法會三讀通過。而在條例審議過程中,涉及不少具爭議的討論,發展局官員以務實態度跟進議員的查詢和建議,修改或刪減《條例草案》部分條文,筆者認為是行政立法良好溝通的結果。

應兼顧私有產權及公眾申述權利

以往政府會因應社會實際情况訂立不同法例和程序,當這些法例規管的程序疊加一起時,會令土地發展需要走過程序的時間延長。因此當局提出《條例草案》5個修訂方向,筆者是十分認同。其中有關精簡《城巿規劃條例》法定程序方面,當局原先建議把公眾人士就規劃草圖提出申述的程序,由3輪壓縮至1輪,減省接收公眾對申述提交意見及進一步申述的步驟。

筆者認為,當局在精簡跟發展相關的法定程序時,應兼顧保障私有財產權和公眾表達意見的權利。政府建議削減公眾申述程序至1輪,減省的時間只有4個月,其實不算多,卻大大影響了諮詢質素。尤其是未來北部都會區這一大片新發展區,將有很多土地會涉及收地、改劃土地用途等。如果在城規程序出現問題,便會容易引起民怨。

《條例草案》另一項較受關注的修訂,是建議在《收回土地條例》加入新訂的第16AA條,及在《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加入新訂的第11A條文,讓當局把已收回或被徵用土地在用作原先涉及公共用途之前,可暫作任何其他用途;以及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下,將已收回或被徵用土地用作另一項「公共用途」。

筆者認為若土地處於閒置狀態,政府想善用土地而改為臨時倉儲等,偶有一兩次,問題不大;惟日後若寫成法例,公眾可能會質疑當局違背當初收地原意。

可幸的是政府經考慮立法會委員會的意見後,亦從善如流對《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在城規會修訂草圖後恢復接收進一步申述的程序,讓任何人均可就建議修訂作進一步申述;當局亦優化行政安排,讓城規會在收到申述後盡快讓公眾查閱。另外,當局亦刪去有關已收回土地可改作另一「公共用途」的條文,並同意制訂行政指引,對政府按條例收回或徵用土地作臨時用途時有所規範。

筆者認為當局這些修正是務實做法,既可回應公眾意見,也平衡精簡製圖程序的需要,而行政指引亦可讓部門執行上有所依據。

最後筆者想強調,除了透過《條例草案》精簡相關法定程序外,當局亦必須精簡政府內部行政程序,方能達至「提速、提效、提量」以加快土地發展的目標。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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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紹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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