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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上市規則》刪中企IPO披露內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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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交所(0388)最新《上市規則》修訂昨生效,刪除中國註冊發行人上市申請時(即新股申請上市時),有關中國法律、政治與經濟環境等風險披露規定。外電早前曾傳中證監與處理企業境外上市的律師開會,要求淡化中國法律及監管相關風險。港交所指,兩者並無關連,強調《上市規則》要求的審查水平沒有降低。

曾傳中證監要求淡化相關風險

港交所《上市規則》原本要求,發行人必須提供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在中國開展業務的特定風險摘要。港交所今年二月發表諮詢文件,指因應內地已實施有關中國註冊公司境外上市的監管新規,建議刪除上市規則中有關中國註冊發行人,於上市文件的附加內容規定,包括有關中國與香港法律體系與監管結構不同的警告聲明;有關中國法律及法規、政治與經濟環境、外匯風險及管制等風險因素的討論;以及中國與香港公司法重大差異的概述。

港交所在7月21日發表諮詢總結,指有68%回應支持相關建議,29%反對。港交所最終落實建議,修訂後將不再將上述內容列作上市披露的要求。

根據市場回應顯示,全球最大基金公司之一貝萊德、另一不具名基金公司及多家專業團體,包括香港中國企業協會、亞洲證券與金融市場協會等反對,認為應保留相關披露;但律師、會計師事務所及上市公司則接近一面倒贊成。

港交所強調審查水平沒降低

路透早前曾引述消息報道,中證監上月20日與內地十多家律師行、其他政府和行業機構舉行閉門會議,要求他們為中資企業準備到境外上市文件時,盡量淡化與中國有關的商業風險字眼,否則不予其境外上市批准。

港交所發言人強調,上市規則要求的審查水平沒有降低,中國註冊的發行人和其他發行人一樣,必須遵守相同披露規則。上市申請指引信所列風險因素披露要求並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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