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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灣仔參與暴動罪成 還押下月26日判刑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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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6日蒙面法生效翌日,有市民發起遊行抗議,共26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其中一案涉及10人,當中8人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29日)於區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法官裁定其中7人罪成,包括案發時年僅13歲的男生,另外一名17歲女生則罪脫。罪成者須還押至8月16日求情,8月26日判刑,待索取3名案發時未成年者的教導所報告。

7名罪成者為謝芷盈(現年26歲,下同)、吳俊傑(20歲)、李苑瑩(25歲)、黃為瀚(35歲)、周貝家(37歲)、13歲中二男生(現16歲)、蘇家揚(20歲)。被控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的高家慧(案發時17歲)兩罪皆罪脫。

暫委法官梁嘉琪在書面判辭引述辯方陳辭,提到作供的控方證人並非首名接觸及拘捕高家慧的警員,控方沒有證據指證由警員到場至證人接手控制高之間的「真空時間」發生何事。梁官基於無證據顯示高如何被制服、為何遭命令伏在地上,不能肯定她是否參與暴動,裁定她暴動罪脫;由於未能肯定高案發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使用蒙面物品的控罪同判無罪。

辯方曾爭議13歲男生在法律上「無犯罪能力」,梁官則認為,案發時各區經常出現遊行並演變為暴力衝突,獲傳媒廣泛報道,被告不會對此一無所知,他作為受教育的中二學生,亦不會誤解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合法;被告身穿黑色衣物,戴上頭盔、防毒面具,㩦有扳手及雷射筆,穿戴「有意識的衣著及裝備」出現在暴動範圍,不會不知其衣著與示威者一致,加上當時不斷發生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警方亦發出警告,被告「必定知道有關行為嚴重不當,非頑皮搗蛋或幼稚惡作劇的行為」,能肯定他有犯罪能力。

梁官考慮13歲男生身上衣著及裝備,身處暴動範圍並知悉有暴動發生,與其他暴動者互相壯大聲勢,並無合法辯解管有扳手和雷射筆,裁定他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3罪罪成。其餘6名被告同樣身處暴動範圍互相壯大聲勢,鼓勵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同被裁定暴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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