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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終院上訴得直 涉電筒照警青年判入勞教中心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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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多區示威者抗議《禁蒙面法》。案發時16歲的男生以電筒,照射位於黃大仙一條行人天橋的警員,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生其後在高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提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25日)頒下裁決,判律政司上訴得直,男生維持定罪,須重新服刑。

申請人為律政司長,答辯人麥永華(案發時16歲),原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連同杜姓男子非法集結。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判麥有罪,高院法官張慧玲則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上訴,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

5名終院法官在判辭指出,原審裁判官及高院法官作出了錯誤且對答辯人有利的推論,即狹隘地聚焦答辯人案發時與另3人在行人天橋上的行為,而忽略了整體環境。終院法官認為,行人天橋附近有人群聚集,針對警員作出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而每名集結者的行為均可影響警民之間的衝突,加上非法集結罪的原意是防止有人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法庭必須考慮答辯人行為的潛在影響;即使採用上述狹隘的詮釋方式,在其中一名女子在行人天橋上向警員照射雷射光的一刻,非法集結已經開始。

原審裁判官及高院法官均同意答辯人以電筒光射向警員,屬於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惟高院法官認為不能肯定答辯人與另外3人共同行事,故裁定他罪脫。終院法官認為上述的裁決錯誤,因有意參與非法集結不等於有意參與集結者個別的行為,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參與每一名集結者的行為,亦毋須證明他有參與集結以外的其他意圖,僅僅有意作出相關行為已足以證明他參與集結的意圖,故答辯人從杜姓男子手上接過電筒的行為,已足以推論他有意參與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