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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無風假 議員:在家工作「冇得say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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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經歷新冠疫情,不少公司採用辦公室及在家工作的混合模式,而按勞工法例本港並無「風假」,只提及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遇困難時,僱主應預早評估容許僱員於有需要時在家工作的可行性,故昨日8號風球期間,部分打工仔仍須在家工作。有立法會議員表示,若僱主在8號風球下要求僱員在家工作,打工仔「冇得say no」,除非公司配套不適合惡劣天氣下在家工作。勞工處提醒僱主應與僱員訂立颱風或暴雨後合理的工作安排。

根據勞工處《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僱主應按機構運作需要及服務迫切性等,只要求絕對必須的人員在惡劣天氣期間上班;當天氣情况繼續惡化,僱主應安排僱員在家工作。勞工處表示,在熱帶氣旋警告取消後,僱主應體諒個別僱員情况而作彈性處理,例如容許僱員在家工作或有較寬裕的上班和復工時間。

《守則》列明,在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4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僱主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上班前4小時遇意外 僱主須賠償

在8號或以上風球下,打工仔難以「直接路線」上班,或需「兜路」前往乘搭無停駛的公共交通工具。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表示如僱員「一心一意返工」,相信仍會被視為符合《守則》;如僱員在上班途中「順便買餸」則可爭議。

天文台昨午4時20分改發3號風球,被問及大部分打工仔下班時間為傍晚6時,是否不用返回公司上班,鄧家彪稱「理論上」上述僱員毋須再返回公司上班,但仍視乎僱主及僱員訂下的工作安排而定,冀僱主可彈性處理,體諒僱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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