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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歲男扯下國旗區旗囚18日 官:侮辱國旗有如侮辱自己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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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歲男平面設計師去年10月初在土瓜灣一間小學外破壞屬於民建聯的國旗及區旗旗杆,案件今(1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梁雅忻就侮辱國旗、侮辱區旗兩罪判被告入獄18天、賠償200元,梁官認為國慶日本應開心慶祝,被告卻於公眾地方損壞國旗,稱侮辱國旗等同侮辱自己,希望藉監禁刑罰起阻嚇作用。

被告翁政文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辯方律師於判刑前,向庭上呈上翁父以及其表姐的求情信,辯方讀出父親的求情信,指他身為父親卻忙於工作、疏於管教兒子,認為被告犯案難辭其咎,但表示翁姓氏一家愛國愛港,被告自小學習普通話、又曾參與黃埔青少年軍校軍訓。翁父稱,被告未有參與2019年的社會運動。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明白侮辱國旗的案情嚴重,但他沒有刑事紀錄,亦願意賠償,望裁判官輕判。

梁官認為,國旗除象徵該國家、也象徵人民,「你要去侮辱國旗,都係侮辱緊你自己」,案發正值國慶,本應開開心心慶祝節日,被告卻損壞國旗及區旗,「明顯地」侮辱國旗。梁官認為案發時街道雖人流稀少,但CCTV片段可見,被告扯下國旗時,附近街道亦有路人,此舉會為他人留下不良的觀感。

梁官判刑時指,雖然被告扯下國、區旗後未有進一步的惡劣行為,但事件嚴重,為阻嚇他人再犯同類型案件,即時監禁實在所難免。梁官指,考慮被告兩項控罪性質相近、接連發生,被告亦願意賠償,就各項控罪判囚18天,刑期將同時執行,以及賠償涉事旗杆的費用,即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