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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精準擴大生活保障 拓展國家內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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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早前有個說法是現時中國跟1990年代初的日本一樣,經濟增長面臨長期低迷。但觀察者指出︰當時日本的人均GDP(本地生產總值)已超越美國,而目前中國的人均GDP不到美國的五分之一,增長潛力巨大。不過,以往出口、基礎建設與房屋建造這3個高增長引擎,目前都面對一些局限,因此政策應着力提高消費、發放收入補貼,一方面多給錢予低收入人群,讓消費意願最強的群體多消費,並從此滅貧,另一方面全面提升保障生活水平,讓中等收入人群也敢多消費。

完善社會保障 可令民眾敢向前闖

國內改革開放初期,大多數人得到的社會保障水平尚很低,這驅使人們拼搏;但到了現階段,完善的社會保障後盾能夠令人們敢向前闖。只要保障設有多勞多得機制,便可促致經濟的餅做大。

完善保障須全覆蓋:一、住屋從此受保障,戶戶能有安樂窩,更添財富;二、無縫保障收入,從失業到在職到殘疾到退休;三、辦法需全國城鄉劃一,但讓保障金額按所在地差異化。

全覆蓋便特別需要精準:一、每戶自身收入倘低於匹配其人口特徵的保障生活水平,差額便定義為其不敷之需,全獲補貼;二、補貼以貨幣發放,讓人們自行在市場上購買商品和服務,使精準高效地滿足民眾所需。

在其他方面,這新機制也可長遠促進經濟增長︰企業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障的擔子得以減免,多了經營空間,產品更具國際競爭力;工資之外有收入補貼,一些工資較低的職位便留在中國;於農村,收入補貼將加強小農戶競爭力,有助就業、增加農產;保障浮動,多勞多得,令更多老年人願留在勞動力市場;保障優化了,人們多了安全感,會更願生育。完善收入保障,也能紓解自動化和人工智能未來或會構成的社會矛盾。至於短期而言,新機制會帶動一波消費潮和購屋潮。

基本辦法

.「綜合收入補貼」(以下簡稱「綜補」)確保戶戶得享「保障生活水平」。保障涵蓋住屋,住戶可按一定規限,自主把部分綜補或用來交租,或用來償還按揭貸款。

.保障生活水平的起點水平,是住戶因失業以致自身收入為零時可得到的綜補額。這起點偏低,以鼓勵人平日多儲蓄及失業時努力找工作。惟之後多勞多得,例如可定為自身收入每增加100元(人民幣,下同),綜補只減少40元,即保障生活水平上升60元,直至綜補減至零,屆時的保障生活水平會是起點水平的2.5倍,應已處於中等收入範圍了。

.上述的起點保障生活水平,由中央政府替全國劃一訂為全社會的中位住戶收入的某個百分比(這裏「社會」為縣或市),各級政府可以自資調高但不得調低該百分比。

.數據為本︰個別住戶所享有的起點保障生活水平,則就各戶的人口特徵如成員人數、年齡、性別和基本健康狀况,按一套既定準則,機動地差異化。

貨幣化補貼 可節省公共資源

引進上述的貨幣化補貼,能節省大量公共資源,因中外沿用實物為本的住屋援助,長久而大量地超過了不敷之需︰一般只要住戶在申請時其收入低於准入線,不論低多少,或日後收入上升,都得到長久實質租值補貼或一次的龐大屋價補貼。而綜補額則限於每月按最新數據的不敷之需。

絕大多數住戶會選擇用綜補來買屋而不是租屋。按揭的每月還款一般是固定,而住戶收入一般會隨着時間上升,因此綜補額會下降,貸款還清時更劇降,住戶並從此不再需要政府的房屋援助。而實物房屋援助的實質補貼,卻隨着土地升值不斷提高。

既以發放貨幣取代實物援助,政府不再建屋,而是衡量住屋需求,以市價出讓(俗稱「賣」)住屋用地,並將現存的保障房(相等於香港的公屋和居屋)作為商品房,以市值出租或出讓。出讓現存保障房及日後出讓土地所得,宜按需要注入基金,投資於能夠產生回報不亞於土地升值的資產,例如股票。

土地升值稅配收入保障 確保經濟脫虛向實

筆者估算在香港、美國,以上「節流」措施已經足支付相當水平的綜補而有餘。况且,置入房地產者所得到的業權,是土地使用權,所有權仍屬國家,土地升值應絕大部分歸於國家,因為土地升值的主要成因是經濟增長,是全社會的功勞。故此,政府應在城鄉土地與房產轉讓時徵收稅率接近100%的土地升值稅,用於社會,但可提供一些優惠:就自住房屋轉讓提供一定的豁免,讓群眾在「房住不炒」下也享受升值;以及給予稅率優惠,讓其他房地產出讓者也分享到土地升值。土地升值稅率,可以漸進地緩慢提升。土地升值稅配合涵蓋住屋的收入保障,是確保經濟「脫虛向實」的雙重長效機制。

土地升值稅不產生「社會淨損失」(deadweight loss),因此應盡量用於消減種種消費稅、所得稅及其他經營稅費,以利民、利企業和提升經濟競爭力。而中國的土地升值稅源非常優厚,因為國家擁有全部土地,而地小人多令土地的相對價值特別高。

鑑於土地對財政的重要,國家應嚴防土地資源流失,包括確保土地改變用途時須向政府補回兩種用途用地的差價,以及訂立機制防止地方政府低價出讓土地等。徵地應按原用途用地在該區的市場價格,但輔以適切的特惠補償。

作者是資深經濟研究員,曾在銀行主理經濟研究達10年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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