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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散工藏武罪脫 律政司提上訴得直須重審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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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酒店散工於2019年9月2日反修例示威期間,在葵涌一間餐廳外遭警員截停,被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聲稱遇上「白衫人」時供自衛之用。他就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獲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日(7日)頒下判辭,裁定原審裁判官的裁斷「有悖常情」,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答辯人是李煒健(案發時22歲)。原審裁判官林子勤在2020年8月,接納被告李煒健透過Telegram提到害怕在連儂牆遭襲擊,認為可使用涉案的物品抵擋,沒有說他有意傷人,因此裁定無罪。

法官張慧玲於判辭指,答辯人明知他會與其他人守衛「連儂牆」,預期會與他人發生暴力衝突,包括被「白衫人」打,但證據並不顯示他受到即時威脅。加上短身士巴拿不足以抵禦刀、棍之類的武器,故認為答辯人管有士巴拿不是用作自衛。

判辭續指,答辯人的背囊內有頭盔、護目鏡及過濾面罩等物,並向警員解釋物品用於警民衝突時保護自身,而示威者常見物品作為環境證據,有助推敲管有涉案武器的意圖,但原審裁判官無充分考慮涉案物品,加上處理答辯人警誡下的開脫陳詞時,無充分考慮客觀事實不支持其「自衛」說法,亦無仔細考慮其入罪陳述,故裁定原審裁判官在法律上犯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