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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爭婚權案被撤法援 同性戀者MK准終極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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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女同性戀者MK質疑香港不允許同性婚姻違反《基本法》,2018年司法覆核敗訴,法援署知悉她有份持有寵物店,遂撤回她原獲批的法援。MK其後就法援署決定司法覆核勝訴,法援署其後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律師團隊有責任就法援受助人的財政資格告知法援署,凌駕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MK再提終極上訴,終院上訴委員會昨開庭處理,接納案件涉及重大和具廣泛重要性的議題,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28日審理。

終院指議題具廣泛重要性

上訴人為MK,答辯人為法援署長。案件源於MK申請法援前,向資深大律師潘熙索取法律意見,潘其後在法援署查問下稱MK是寵物店持有人之一。雙方爭議圍繞《法律援助規例》第21條(1)(b)(下稱《規例》),列明有理由相信受助人提供虛假資料,屬須舉報濫用法援的內容的規定,是否受LPP保障。

爭議LPP多大程度可禁告密

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非常任法官鄧國楨聽罷雙方陳辭,批准就一個法律議題上訴:LPP在多大程度下可廢除《規例》的效力,尤其是否涵蓋當事人申請法援前與律師溝通的內容。

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潘熙並非獲法援署指派代表MK的大律師,法援署不能根據《規例》查問潘熙,否則在法援申請人轉聘其他律師後,他之前的代表律師便能向法援署告密。他重申本案關乎公眾利益,任何有意申請法援的人,應能坦誠與律師溝通。

代表法援署長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認為,《規例》的立法原意是防止濫用法援,因此即使律師不獲法援署指派,他仍有責任舉報濫用情况。鄧官隨即詢問,若律師獲當事人指定為法援律師,而他懷疑當事人濫用法援,會否令其處境「尷尬」;陳樂信認為負責任的律師在此情况下應拒絕代表當事人,便毋須舉報濫用情况。

【案件編號:FAMV 17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