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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售賊贓 電器店東主洗黑錢罪成還押候判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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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某商場的電子器材店前年遭人洗劫,損失近港幣30萬元,警方及後拘捕接受及出售懷疑贓物的電器店男東主。他否認兩罪受審,今(4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洗黑錢」罪成立,處理贓物罪則不作命令。法官指本案加刑因素在於被告提供平台供來歷不明的貨品出售,店鋪是已知的地方,非突然冒出。案件押後至7月26日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押。

被告黃國枝被控於2021年3月29日在元朗「唯一電訊」知道或相信49部智能產品屬贓物而仍然收售它;他另被控屬交替的洗黑錢罪。同案負責把風的女子黃穎筠早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候判。

法官葉佐文就洗黑錢罪裁決指,當兩名陌生男子持袋到被告店舖提議他收購49部手機時,無提供單據證明交易,而被告作為一名有經驗的電子器材店東主,亦無向對方要求。被告只驗收其中5部機,其餘44部僅檢查包裝和機盒,做法並不合理。若涉案手機為正貨,被告必然會拿單,以便出現故障時到原廠維修。

法官反駁辯方稱該兩名男子無留下個人聯絡方式,是行內慣常做法的說法,指被告盤問下承認一般交易前會核對清楚,因一旦付款後果由買家自負。法官認為,被告將手機轉予第三方寄賣的原因,是要將涉案手機混入其他貨品,減低被發現的風險;即使他主動協助調查,也可篩選什麼資訊該説,其善意無實質價值。至於處理贓物罪,法官稱控方只能證明其中一部為贓物,故不作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