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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煽動文字案上訴稱應考慮涉暴力與否 控方引1939年案例指煽動罪條文清晰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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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11項罪名成立,3罪不成立,判囚40個月。譚得志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庭今(4日)開庭審理,屬回歸後首宗煽動罪的上訴案。上訴方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以符合普通法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律政司則指非暴力行為,如駭客攻擊亦可危害國安,強調政府有「強烈迫切的需要維護國安」。上訴庭將在9個月內頒裁決。

代表上訴人譚得志(現50歲)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首先陳辭,主張發表煽動文字罪是普通法而非成文法罪行,法庭可宣告控罪需套用普通法原則,納入煽暴意圖,若不獲法庭接納,上訴方仍會挑戰控罪不合憲,限制言論自由,加上控罪中「引起不滿」等字眼含糊,不符「依法規定」原則,公眾難以掌握紅線,故應限於煽暴。而在本案中,原審法官陳廣池未有指出譚得志任何發言煽暴,僅指言論冒犯、具挑釁性。

上訴方另一爭議是國安法第41條列明,危害國安罪行的審訊「從公訴程序進行」,即需要在高等法院由陪審團審理,上訴方指出不應剝奪譚得志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權利。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指出,陳官已正確判斷控罪合憲,亦認為法庭在判斷煽動罪是否合憲時,應因應涉及國家安全,採用「酌情判斷餘地」的標準,強調控罪有正當理由限制言論自由,即維護國安;周天行又指,法庭可從言論的一般意思,判斷是否煽動,並引述一宗1939年英國上訴案,樞密院認為煽動罪條文清晰,法庭能判斷涉案言論是否煽動。上訴方則反駁,案例與本案情況非常不同,當時未有《基本法》和人權法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