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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街頭影裸照再網上分享 警拘40歲女侍應 料不涉金錢交易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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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40歲女子自去年起於公眾地方拍攝裸露照片及影片,其後上載至社交平台。警方經調查後以涉嫌「發佈淫褻及不雅物品」和「猥褻裸露身體」拘捕一名女子,她獲准保釋候查。

觀塘警區科技罪案調查組主管鄧智成指,警方上周六(3日)接報,市民指瀏覽社交平台期間,發現4張淫褻照片,顯示一名女子於觀塘海濱長廊裸露胸部及私密部位。警方發現被捕人自去年7月起開始於社交平台發布超過120條於商舖、郊野公園、交通工具、酒店、餐廳及街頭等地所拍攝的裸露照片及影片,其後鎖定該社交帳戶持有人身分,昨日(6日)下午拘捕一名40歲中國籍女子,她報稱任職餐廳侍應。

警方相信案件不涉及金錢交易,只為滿足私慾。警方指,拍攝者將相關照片及影片上載至社交平台,任由大眾傳閱,對年青人及兒童造成心智影響。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訂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况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任何人如在香港發布淫褻物品,不論該人士知道物品為淫褻物品與否,均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三年。警方強調網絡世界並非無法可依,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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