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觀點

黃惠玉:女嬰被「驅鬼」斃命案 突顯本港法律過時

發佈於

【明報文章】據傳媒報道,2022年6月,一名14個月大的女嬰於錦田一間村屋內,被父母向她「驅鬼」後死亡。相信公眾與筆者一樣,對事件都感到十分痛心和震驚。這宗刑事案件最近在粉嶺裁判法院審理,並在庭上披露了案件的事實。法庭上披露,當時需動員消防員破門入屋,父母兩人全身赤裸躺臥地上,而女嬰被發現倒斃於住所睡房角落,被藏在睡房一袋尿片裏,已死去幾天。然而令人震驚的是,這對夫婦只被判3個月監禁刑期。

據現時本港《侵害人身罪條例》有關「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章節,對不足16歲的兒童/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少年人,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少年人受到不必要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

然而,儘管有大量不尋常的證據,這對夫婦並沒有交由區域法院審理,而是由裁判法院審理,而裁判法院的最高判刑權限只有兩年監禁。

涉案父母判囚3月 法例能否有效保護兒童?

父母首要職責是照顧好子女安全、健康和福祉。無論本案中父親的精神問題及疑被誤導的宗教信仰如何,都不是藉口。法院必須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即所有兒童都有權利得到醫療及適當照顧。律政司有必要檢視現行指引和程序,並考慮今後是否應將類似案件移交給更高級法院審理。

作為兒童權利倡議者,筆者一直十分關注《條例》用「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及「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的字詞——照顧者即使不是「故意」,但仍可能對兒童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還是法例已暗示了,只有「故意襲擊、虐待、忽略」兒童,及「導致」兒童受到「損害」才會被懲處?保護兒童要防患於未然,現在的《條例》又是否有足夠阻嚇力去保護兒童?

這宗慘劇突顯了改革本港保護兒童法律的迫切需要。本港保護兒童的法律,過去一直被不少法律界人士批評為過時,遠遠落後於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21年9月提出「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沒有保護罪)的改革,仍未有落實時間表。筆者期望政府能藉着即將出台的強制通報懷疑虐兒個案機制,持續檢視其他保護兒童法例,包括「沒有保護罪」,以保護無法為自己發聲的兒童和易受傷害的成年人。

作者是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執行幹事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黃惠玉]

繼續閱讀
贊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