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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劏房房東濫收租戶水費 認罪判罰款3800元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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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劏房房東向租戶濫收水費,今日(3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兩項控罪,被判罰款3800元,是第8宗定罪的同類案件。

水務署表示,去年11月接獲投訴,指有人向九龍深水埗醫局街一劏房租戶濫收水費,經調查及搜證後向一名房東提出檢控,指該名房東涉嫌違反《水務設施規例》。

水務署發言人表示,自首宗案件於去年6月定罪以來,本案為第8宗定罪的同類案件,罰款金額介乎1000元至5000元,鼓勵公眾舉報濫收水費的非法行為,以便該署跟進及調查。發言人指,除業主可申請為其劏房安裝獨立水錶外,劏房租戶亦可直接向水務署提出有關要求。水務署接獲要求後會主動聯絡業主跟進,並按需要提供技術支援。

經修訂的《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規定,供水帳戶的註冊用戶(通常為業主或房東)只可向其處所的佔用人(通常為租戶)收回繳交給水務署的水費。若註冊用戶向佔用人收取的費用超過此金額,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