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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紹雄:打通地區治理的「最後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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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方案)改革區議會的產生及組成方式,從制度上修補漏洞,引入資格審查和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防止2019年選舉後區議會被騎劫的情况再次出現;更重要的是,隨着區議會回歸《基本法》賦予的諮詢定位,地區治理架構初步得到理順。在此之上,方案新增地區治理領導委員會(領導委員會)和地區治理專組(治理專組)兩層架構,加強政府對地區工作的高層領導。

民政專員任區會主席 有責無權

過去政治化的區議會固然對地區治理工作造成阻礙,但不少地區「老大難」問題,源於部門之間權責不清、政出多門。雖然民政專員(DO)作為政府在各區的主要代表,級別亦較其他政府部門的地區代表為高,卻未被賦予統籌和監督各部門地區工作的權力。政府其他部門的地區代表只須向其直屬上級負責,造成部門各自為政。

2019年產生的區議會被反對派騎劫,成為阻撓和批評政府施政的平台,區議員只需就市民關心的議題向政府施壓,便能得到支持。今方案建議民政專員出任區議會主席,其職責由以往協助區議會工作,變為領導區議會推展諮詢工作,肩負起地區治理的把舵重責。

然而,提升地區治理效能的關鍵在於能否有效解決問題,方案卻未賦予民政專員與之相應的授權,指揮和統籌其他部門跟進問題。

增兩層架構 能否打破部門藩籬

領導委員會負責制訂地區治理的策略方針和具體政策,由政務司長主持;治理專組負責統籌和監督部門的執行情况,由政務司副司長主持,方案透過這兩層架構改善政府部門地區服務權責不清的問題。若民政專員在協調跨部門工作上需要得到其他部門的上級支持,可尋求治理專組協調。

只是地區民生事務繁多,一些涉及環境衛生的議題更有其迫切性,筆者憂慮新增架構的象徵意義大於實際。若每每碰到問題便向上走程序,經專組協調後再由與會的政策局/部門向下層層傳達指示,如此走畢整個流程不知要花上多少時間,又談何迅速回應地區需求?

由問責官員任DO 值得政府思考

民政專員屬公務員政務職系,一般每2至3年便會被調至不同崗位。地區治理工作牽涉平衡地區不同持份者利益,如過客般的模式未必有利提升地區治理效能。即使當局一再強調公務員體制有完整的資料紀錄和交接制度,惟對區情的認識、跟區議員和地區人士建立的合作關係,並非單靠文件交接便可傳承。若改由問責官員出任有關位置,或許更能確保地區治理工作的頂層設計和底層邏輯可以一脈相承,值得政府思考。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陳紹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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