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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證監會:虛擬資產平台指引下月生效 料下半年發牌 港散戶可參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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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證監會昨日發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監管建議的諮詢總結,《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將於2023年6月1日生效,未來零售投資者將可通過持牌平台參與虛擬資產交易。證監會中介機構部臨時主管蔡鍾輝表示,現時仍未有批出平台牌照,預計下半年起將有平台獲取牌照後為香港散戶提供服務,未來將就相關持牌機構可提供的服務,以及常見問題再公布補充指引。

明報記者 蕭嘉聰

證監會表示,歡迎已準備好遵守指引的營運者申領牌照,而無意申領牌照的營運者,則應以有序方式結束香港業務。蔡鍾輝指出,如交易平台於6月1日前在港已有業務運作,需於9個月內向證監會申請牌照。他又提醒,根據新指引,如海外交易平台未有領取香港牌照,不可在香港招攬用戶,協助平台宣傳的KOL等亦會觸犯法例,證監會將積極監察及執法。他又稱,以內地散戶為例,由於不同地區有不同監管要求,交易平台有責任遵守相關地區的規則,證監會亦會要求交易平台不能接受相關地區散戶開戶,平台需設檢查用戶的IP地址等措施,防止相關地區的散戶在港開戶。

海外平台未領港牌照不可攬客

證監會金融科技組主管黃樂欣稱,諮詢文件已提出方法爭取縮短發牌時間,交易平台可向證監會提供外部報告,以便證監會了解平台的合規情况,證監會亦可更快、更安心批出牌照。她表示,雖然不少營運者表示有意申請牌照,但暫未知有多少交易平台將申請牌照。

被問到加密貨幣提款機(ATM)的監管,黃樂欣指出,如果ATM只提供提款服務而沒有交易,將不在證監會的管轄範圍,如ATM的提款功能與交易有關連,就要視乎實際操作而定。她又稱,非同質化代幣(NFT)是否定義作投資產品、藝術品或收藏品仍有待商榷,未來將會持續與多方監管機構商討。

指引列明散戶需受培訓或擁經驗

證監會表示,諮詢期內共收到152份意見,絕大多數回應者均同意有關容許持牌交易平台營運者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的建議,未來將實施一系列妥善的措施來保障投資者,包括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的過程中確保合適性、良好管治、加強的代幣盡職審查、納入準則及披露。此外,考慮廣泛的意見及提議後,已修改或釐清部分建議規定。證監會又認為,平台營運者應全面評估投資者對虛擬資產的性質和風險的了解,是次修訂指引明確列出散戶需曾接受培訓或課程,具相關工作經驗及交易經驗方可參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