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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外衝突13人暴動罪成 官指有參與暴動意圖和行為已是參與暴動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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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大,有示威者於多區發起「圍魏救趙」行動以分散警力,在油麻地共213人被捕,全被控暴動罪並分成17案審訊,其中一案涉18名被告,13人不認罪後受審,他們今(20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當中3人分別被加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區院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並頒下書面裁決指即使被告沒有動口或動手去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言行,也屬參與暴動,他們還柙至6月2日、6月5日及6月8日分3日求情及判刑。

不認暴動罪被告依次為鄧妙小(案發時16歲,下同)、余柏鏗(20歲)、施銘洋(21歲)、李永賢(23歲)、翟耀瑋(18歲)、陳卓男(20歲)、陳志遠(20歲)、周豐德(20歲)、周家豪(27歲)、洪家穎(24歲)、林煒綸(21歲)、李傑思(18歲)和黃添樂(25歲)。

書面裁決指出,示威者普遍穿著黑色衣物,但所有被告仍身穿黑色系上衣、或背黑色背囊、帶備口罩等,選擇逗留暴動現場,加入人群,以其衣著向示威者顯示他們是同路人,壯大聲勢,從而支持、鼓勵及或協助其他暴動人士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有參與暴動的意圖和行為已是參與暴動,而非僅身在現場。

其中第六被告李永賢供稱他是一名攝影記者,他為拍攝工作而進入暴動現場,當時他頭戴防火巾、防毒面具和有PRESS字樣頭盔,頸掛記者證,腰間掛着對摺的反光背心。書面裁決指他當時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頭套、黑色手套、一條黑色腰帶連兩個黑色腰包、一個黑色背包、一對黑色手袖及防毒面具,並非以記者身份出現暴動現場,嚴官認為他背囊內的反光衣、頭盔和記者證的作用等同替換衣物,用作改變外觀造型。

第一被告鄧妙小和第十六被告林煒綸被加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第二被告余柏鏗則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的第一被告鄧妙小和第十六被告林煒綸,書面裁決中表示現場片段攝得有集結人士在傳送物資,第一被告說她出門時沒有帶索帶,但不能排除她進入暴動範圍後才獲得索帶,嚴官考慮後認為鄧管有涉案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故裁定她罪成。

至於第十六被告,書面裁決則指案發現場多處被人破壞及用竹支、鐵欄、磚頭和其他雜物堵路,嚴官注意到由加士居道向窩打老道方向,沿路除鐵欄被拆除外,地磚亦被撬起,及有不同物品被破壞,並認為林管有的金屬棒連六角匙也可用於敲砸撬鑿,考慮整體證據和證供後認為林管有涉案工具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故裁定他罪成。

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的第二被告余柏鏗,書面裁決則指在他背囊搜出的雷射筆能發射藍色雷射光束,嚴官考慮後認為是余管有涉案雷射筆意圖用以照射警方,罔顧其可能對警員造成的傷害,用作攻擊性武器,或讓他人作如此用途。

嚴官指,考慮到鄧妙小案發時的年紀,先為她索取教導所報告,將她、余柏鏗、李永賢和陳志遠的求情及判刑押後至6月2日。至於被告施銘洋、陳卓男、周家豪、洪家穎和黃添樂則押後至6月5日求情及判刑,其餘4名被告則押後至6月8日求情及判刑。

開庭前眾被告相擁而笑,大叫「搞唔掂,攬一攬先」,其親友紛紛落淚,他們聞裁決後向被告揮手告別,叮囑被告照顧好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