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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稱不悉可押後案件 前警撤收賄認罪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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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9歲前警員涉向一名貸款公司董事泄露警隊運作以換取1.3萬元賄款,另涉向同袍索取貸款約1萬元,前警員及貸款公司董事各被控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等3罪。前警員上周提堂時因私人律師未能到庭,案件押後昨再訊。其律師昨稱因上周當值律師的指示不足,希望撤回當時的認罪答辯,並謂前警員未曾旁聽法庭聆訊,不悉可押後案件。裁判官批准案件押後6月14日處理,但重申下不為例。

被告依次為前警員蘇靖峰(29歲)及報稱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的彭閏謙(37歲)。蘇被控各一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及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彭則被控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蘇上周五原表示認罪,但休庭後改稱撤銷認罪答辯,最終要求法庭押後至昨天,待私人律師到庭。

指當值律師未言可押後

被告昨由大律師黃以仁代表,他解釋上周下午才獲悉被告需要代表律師,當時他正開會,5點才能到庭。裁判官覃有方質疑若律師未能趕及到庭,便不應答應接手,反問「點解我哋(法庭)要等你呢?」覃官最終稱不會追究事件,但重申下不為例。

官稱需當值律師解釋 下月處理

辯方續申請撤銷被告上周的認罪答辯,並解釋被告雖然是前警員,但未曾旁聽法庭聆訊,他不知可押後案件,毋須即時答辯,當值律師亦不曾解釋他可要求押後答辯。覃官認為公平起見,需請當值律師解釋,終押後6月14日處理,待辯方索取上周五的法庭聆訊錄音,及讓當值律師回應,其間被告繼續以現金1萬元保釋,須居於報稱住所、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編號:STCC 146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