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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修例通過 外狀打國安案須特首批 或涉複雜案件審批不設時限 有議員促說明準則制衡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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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律政司提出修訂的《法律執業者條例》,限制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包括引入申請前甄別程序和覆核機制。律政司長林定國發言稱,不同意有質疑修例條文對國家安全的定義空泛,認為需保持靈活,以應對瞬息萬變的國安風險。就律師會早前關注修例未有訂明特首處理申請的時限,林重申每宗申請的複雜程度、文件及證據數量有異,規定特首在指定時限決定非切實可行。有議員關注如何制衡特首審批權力,冀特首向公眾說明準則。

律師會昨歡迎通過修例,認為條例草案涵蓋逐案處理原則,並只限於國安案件,而修訂亦同樣適用於控方。

英御狀:不涉機密 設限不解

多次來港參與案件的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向本報表示,海外律師與本地大律師同樣受本地執業及懲處機制規管,又認為國安案未必涉國家機密,「行政及立法機構有責任解釋何須施加限制,我認為難以理解」。

人大常委會去年底就《港區國安法》釋法,指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需特首認定。律政司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規定海外律師申請參與國安案會採用「逐案處理」方式,並加強特首審批的角色。

不能覆核因國安性質

林:行政較法院判斷佳

立法會昨以舉手方式大比數通過修例。林定國在表決前發言回應多項對修例的質疑,對於修例訂明特首決定不容法律挑戰,林定國認為基於國安事務本質,行政機關遠較法院處於更佳位置作出合適判斷,法院會尊重行政機關決定。

今次修例設「申請前甄別程序」,海外律師申請參與國安案件前要先獲特首批出准許申請通知書,至法院處理申請,要再由特首發出證明書,若特首認定不利國安,法院不得批出申請。律師會曾表示,特首沒必要前後兩次審批同一事項;林定國昨重申,兩階段驗證標準和目的不同,首階段審視申請是否有成功機會,旨在避免浪費原訟法庭等各方時間,次階段則是特首全盤考慮、終極分析和決定。

指目的不同 兩次審批必須

新思維狄志遠表示,修例後特首有權決定是否向海外大律師批出專案認許參與國安案件,關注如何制衡其權力,憂慮特首會干預司法獨立和自主、有政治考慮、在不同時間作不同考慮;關注特首是否有詳盡審批準則、不批出專案認許會否解釋,冀特首向公眾說明審批準則。

林:涉敏感資料不宜公開準則

林定國在修例通過後接受Now新聞訪問,表示基於國安案件的本質,加上案件可能觸及保密資料、具敏感度,認為不適宜公開個案詳情和拒絕原因,不認為公開考慮因素有助市民理解決定。法律界林新強表示原則上支持修例,但重申應一刀切禁止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以免把關時出錯。經民聯梁美芬認為,今次修例沒有一刀切限制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反映政府態度寬容,又指特首工作「日理萬機」,認同修例沒有規定特首在指定時限完成審批申請。

梁美芬:沒一刀切 態度寬容

法案委員會主席馬逢國表示,立法會有憲制責任通過修例,重申修訂僅影響國安案件,不影響海外大律師參與其他案件。他指海外大部分司法管轄區均不容許海外律師參與案件,認為今次修訂符合國際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