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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限外狀接國安案獲立法會通過 林定國否認條文涉國安定義空泛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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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限制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草案今日在立法會大會三讀通過。律政司長林定國發言時表示,不同意修例條文就國安定義空泛,認為國家安全在國際間沒有一致定義,案件是否涉及國安取決於案件情况和事實、爭議論點、援引證據等,認為修例應保留靈活性,以應對瞬息萬變的國安風險。

林定國發言時回應多項對修例的質疑,今次修例設「申請前甄別程序」,海外律師申請參與國安案件前要先獲特首批出准許申請通知書,之後再由特首審批申請,律師會認為特首沒必要前後兩次審批同一事項。林定國重申兩階段的驗證標準和目的不同,首階段審視申請是否有確實成功機會,旨在避免浪費原訟法庭等各方時間,次階段則由特首作通盤考慮、終極分析和決定。他又指出,由於每宗申請的複雜程度、文件及證據數量或有差別,規定特首在指定時限作決定並非切實可行。至於有意見關注不能就特首決定作法律挑戰,林定國認為基於國安事務本質,行政機關遠較法院處於更佳位置作判斷,法院會尊重行政機關決定。

新思維狄志遠表示,修例後特首有權決定是否向海外大律師批出專案認許參與國安案件,關注制衡問題,憂慮特首決定會干預司法獨立和自主性、有政治考慮、在不同時間作不同考慮。他關注特首是否有詳盡審批準則、不批出專案認許會否解釋,冀特首向公眾說明審批準則,表明什麼條件下海外大律師可參與國安案件。

法律界議員林新強表示,原則上支持修例,但重申應一刀切禁止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質疑「對敵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他指出,別有用心人士或會不斷申請聘用「反中亂港」的海外大律師,即使政府不斷拒絕申請,他們亦會不斷「唱衰」香港。經民聯梁美芬表示,外國經常抹黑香港,今次修例沒有一刀切限制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反映政府很寬容。她又指,特首工作「日理萬機」,認同修例沒有規定特首作決定時限。

法案委員會主席馬逢國表示,立法會有憲制責任通過修例,重申修訂僅影響國安案件,不影響海外大律師參與其他案件的機會。他指出,海外大部分司法管轄區均不容許海外律師參與案件,認為今次修訂符合國際規範,強調本港有足夠具能力處理國安案件的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