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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涉藏槍899發子彈 青年稱受託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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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歲男生涉於2018年底在紅磡住所管有手槍、滅聲器和近900發子彈,他否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案件昨於高等法院開審。控方案情指被告在警誡下解釋,他受人所託保管物件,對方聲稱「啲嘢係合法」、「唔會有事」,只是道具和電動槍配件,子彈則是「裝飾用」;控方則主張被告在知情下管有槍械和彈藥。

指對方稱合法 子彈「裝飾用」

被告梁頌仁(案發時20歲)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他涉嫌在2018年12月31日,於紅磡黃埔花園某單位內,管有兩支自動上膛手槍、3個滅聲器和899發子彈。

控方讀出開案陳辭,指案發日早上,偵緝警員10802與同行警員截停並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回應,「阿sir,我啲槍全部wargame(野戰)舖買,好好地放喺自己屋企,咁都犯法?」警方其後兩度帶被告到其住所搜屋,當時被告的父母和胞兄亦在場,先後搜出兩支手槍、3個滅聲器,以及內有25發子彈的3個彈夾、21盒共889發子彈、3個不同顏色的頭套。被告在警誡下解釋,上述物品由「Terrence」經「阿高」轉交給他,「阿高」稱物件均是合法。

曾稱野戰用品店買「咁都犯法?」

被告隨後自願在沒有律師陪同下錄影會面,自稱在2017年底認識「阿高」,兩人見面不超過20次,平常經應用程式wire溝通,「唔算好熟」,「Terrence」則只見過兩次,他沒有兩人聯絡方式;「阿高」在2018年8月及12月,先後將屋內被搜出的物品交給他,當時「阿高」聲稱物品是「道具」,被告取出滅聲器查看時,對方解釋該物件是電動槍配件。

被告回家後曾拿子彈盒「拎起嚟睇過」,其後物品一直存放家中。警方檢驗後在裝有滅聲器的公文袋發現被告的指紋,其中一盒子彈亦驗出其DNA。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 2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