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港聞

司法覆核許可押後裁 一個月內頒結果 政府:不能覆核國安委 黎方:權力非無限

發佈於

【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去年獲終院批准委聘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辯護。人大常委其後釋法稱有關問題須先取得特首的證明書,國安委隨後建議入境處拒批Owen的簽證。黎智英入稟要求法庭聲明釋法不影響他委聘Owen,另亦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國安委越權。兩案昨於高院審理。律政司一方主張中央有最終管轄權,香港法庭無權覆核國安委決定;黎一方則反駁國安委權力不可能「無邊無際」。法官押後裁決,一個月內頒布是否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昨開庭審理案件,黎智英沒有到庭,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代表;前律政司長兼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大律師何卓衡則代表兩案的答辯方,即國安委、入境處長和律政司長。

雙方主要爭議國安委決定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的工作簽證,是否踰越《港區國安法》賦予國安委的職權;以及香港法庭有否管轄權判斷國安委越權。

代表黎的彭耀鴻首先陳辭稱,人大釋法時一再強調,國安委須按照國安法14條列明的職責行使權力,並透過釋法擴闊國安委的「守門(backstop)」權力,即可在法庭沒索取特首的證明書時介入。但彭認為國安委權力僅限決定某行為是否與國安有關,不包括在本案中建議入境處拒批Owen簽證,重申國安委不能踰越其決定職權。

黎方:釋法擴國安委權 不涵拒簽證

至於國安法14條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容司法挑戰,彭耀鴻認為當國安委超出其決定職權,法庭仍有權推翻國安委的決定,否則其權力無任何制衡,甚至凌駕特首,即使以國安之名囚禁在席任何一人,亦不容法庭干預(見另稿)。

袁國強則主張根據國安法第14條,法庭無權覆核國安委決定,形容本案是一個「單純(open and shut)」的法律問題,而任何法院的權力必然有限制,例如受憲法規限。他重申香港法院是地方法院,中央政府有最終管轄權,反指彭耀鴻提出的案例均是英國案例,與香港情况完全不同。

政府:港是地方法院 最終權在中央

袁續稱,香港法院的權力來自《基本法》,當中列明法院無權審理國防、外交及其他超出管轄權的事宜,反映法院的權力有限制,本案情况則應屬「其他」事宜;國安法55條更列明,中央政府可准許國安公署接手管轄國安案,反映中央政府對國安有「具凌駕性及最終的責任」。他總結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比清晰更清晰」,人大已考慮香港有司法覆核,最終列明不能覆核國安委的決定。

稱黎方誤解釋法 變相收窄國安委權

袁國強又認為黎一方錯誤按字面意思理解人大釋法,變相收窄國安委的職權,他引述釋法時發表的公告、記者會答問等文件,顯示釋法的原意是在尊重特區司法的前提下,容許國安委在必要時介入,決定海外律師可否在國安案出庭,反問若人大判斷國安委無權處理海外律師問題,為何指示國安委對海外律師問題作「判斷和決定」。

黎方:立國安法時

不可能假定有機構不受限法院

彭耀鴻反駁,若人大授權國安委裁斷海外律師可否出庭,早應清楚列出,相信人大出於尊重本港法庭和制度沒有作此詮釋,又強調人大立國安法時,不可能假定香港存在一個不受法院規限的機構。

【案件編號:HCAL 566、HCMP 253/23】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