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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前區議員訛稱遭警帶走 官稱事發已久 拒律政司覆核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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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時任屯門區議員盧俊宇於2020年11月21日,在facebook發文稱出席元朗7.21事件紀念活動時遭警員反手捉緊帶返警署,其後向警長訛稱上述事件曾發生,受審後被裁定「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成,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遭駁回。上訴庭昨補充書面判辭,認為原審裁判官犯錯,本案適合判監3個月,但考慮事發已兩年多,重新判刑對盧帶來困苦,故拒絕覆核刑期。

考慮已完成社服 上訴庭:原可囚3月

上訴庭認為盧俊宇在社運高峰期指控「黑警濫捕」,可引致對警方的仇恨或誤解,導致警方須動用資源調查,惟直至他被判罪成,與感化官會面時,仍然「絕口不提」他虛構帖文內容,仍堅稱在疏失下發帖,忽略了帖文對社會的影響,「嘗試諉過無知和缺乏經驗」,可見他欠缺悔意。

判辭續稱,原審裁判官水佳麗斥責盧俊宇的行為令人不齒,認為即時監禁是考慮之列後,卻轉而稱盧「並非無藥可救」。上訴庭表示無從得知水官基於什麼事實基礎作出此「180度的轉變」,亦認為案發時社會衝突未消除,警民關係仍緊張,可見案情嚴重,可判處高達3個月刑期,水官判刑時犯錯。

上訴庭考慮事隔兩年多,盧俊宇已完成社服令,現從事金融服務業,月入穩定,考慮重新服刑必然對他造成一定困境,應減刑1個月,即使覆核刑期亦只會判兩個月監禁,綜合各方利益,拒絕刑期覆核。

【案件編號:CAAR7/22】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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