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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勇:可負擔房屋 可否從「鄰避」走到「迎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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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踏入2023年,香港逐步走向全面復常,除了通關和撤銷口罩令,在3月底,我們亦迎來解除防疫限制以來,首次不涉及籌款或宣傳的公眾遊行。該遊行由將軍澳區居民組織發起,反對政府在區內填海及興建厭惡性質設施的計劃。

其實,地區人士反對厭惡性質設施興建計劃,在香港以至世界各地都不是新鮮事。即使是一些對社會整體有重要性的公共設施,如機場、焚化爐、其他廢物處理設施等,因它們有可能對附近環境或民眾帶來某些負面影響,於選址或設置時,都會在地區遭遇很大阻力,甚至出現抗爭情况。這種「鄰避」(Not In My Back Yard或NIMBY)衝突,是城市治理中常見的挑戰。

香港地狹人稠,鄰避衝突容易發生。不過,非私營房屋很多時都被視為鄰避設施,乃可負擔住房供應短缺,以致「劏房圍城」的其中一個原因。過往不少可負擔房屋(如公共屋邨及過渡房屋)興建計劃,在地區諮詢階段,都因地方人士或區議員反對而受阻,甚至被迫擱置。而較近期的簡約公屋項目因選址問題,差點醞釀成示威。筆者認為政府就土地發展用途諮詢地區,是體現和發展公民社會的重要一環。

鄰避可負擔房屋 或違空間正義

事實上,可負擔房屋的興建不單單是房屋問題,亦是城市規劃跟土地分配問題,這些都關乎城市空間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權力的建構。在很多地方,公屋或社會房屋都被污名化或扣上負面標籤(註1)。這些可負擔房屋(尤其是廉租公屋)經常被當成扶貧措施,因它們聚集了眾多貧窮人口,失業率和犯罪率偏高,所以在不少國家,可負擔房屋漸漸成了「貧民窟」的同義詞。故此,私樓業主一般不太歡迎公屋或社會房屋落戶自己物業的周遭,深怕影響社區治安及其物業價值。這種鄰避情結,在新興的中產社會尤其明顯。

究竟可負擔房屋是否鄰避設施?筆者無意在此加入辯論的行列。事實上,一些地方開始把可負擔房屋視作「社區迎臂」(Yes In My Back Yard或YIMBY)要素;而以促進可負擔住房發展為目標的迎臂運動,亦已在不同地方(如澳洲悉尼和美國加州)展開。不論我們如何定性可負擔房屋,筆者認為若政府有意不依據原先規劃去發展土地,而是把土地用作興建可負擔房屋,就須按既有法定程序,公開透明地諮詢地區,讓不同持份者都有機會發聲,並充分考慮反對者意見和理據,這是「程序正義」的彰顯。不過筆者想指出,維持了程序正義,並不代表空間正義一定得以伸張。

如果可負擔房屋不受私樓業主歡迎,這類非私營房屋將慢慢被排斥到偏遠地方。須知職住平衡是一個頗難的願景,如果新建的可負擔房屋遠離市中心,很多入住的居民要跨區上班,因而支付較高的交通費用,所以他們即使享受較低租金,亦無助有效降低其生活居住成本。政府補貼他們的交通費用支出,或可解決部分問題;但仍很難彌補因交通時間長、家庭或親子時間減少所帶來的損失。故此,鄰避可負擔房屋,把經濟能力較弱的一群排除在市區外,是有違空間正義原則。

為可負擔房屋去污名 減少社會排斥

要解決鄰避衝突帶來的困局,世界各地不少政府都選擇向受影響民眾提供補償,這些補償可以是金錢或稅項寬減。可是,除非政府有一套全面、清晰而又被廣泛接受的補償機制,否則當局或相關機構需跟受影響居民討價還價。或者最後鄰避衝突可得以化解,惟一定費時費力。

政府或相關機構在推銷可負擔房屋項目時,應多考慮該項目可以為社區帶來什麼好處、如何回饋社區,從而令項目變成受社區人士歡迎的迎臂項目。在項目規劃上,可加入一些公共或社福設施及配套,例如圖書館、康樂設施、日間托兒中心等,提供更多社福服務,豐富社區享有的社福資源,以應付當區居民未曾滿足的需求,讓可負擔房屋更能為社區人士接納。當然,負責項目的人員絕對不能為了幫可負擔房屋「洗白」,而亂開空頭支票,否則或會被指摘走數、貨不對辦,不單不能為可負擔房屋去污名,更可能令日後同類項目難以推行。

鄰避衝突如果處理不當,可能造成更大更深的社會撕裂,甚至激化世代政治(generational politics;註2),造成不同世代政治對立情况的加劇,這對香港未來社會發展相當不利。然而衝突本身不一定是壞事,倘各方持份者夠早展開真誠對話、求同存異,衝突反而可以帶來「貼地」、以人為本的好設計,助不同社區群組解決各自的需要。事實上,我們可以從一些國家(如丹麥及荷蘭)看到通過可負擔房屋項目,加強社區凝聚及促進多元融合的成功經驗。這些成功例子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以「讓城市屬於全體市民」作為項目的核心價值。

現有規劃設計 不利建立多元社區

雖然興建可負擔房屋的主要目的是填補房屋供應上的短缺,但從地區發展角度看,現有的可負擔房屋項目,不論是房委會或非政府組織的,大多只是填補某一區的閒置或未盡其用的土地,而不是旨在營造更好的社區。這種現象可見於近幾年新建的居屋項目中,或者是為了日後易於管理,屋苑設計已不再是以往的開放式,而是偏向發展成「封閉式小區」(gated communities),既礙居民出行,亦限制了不同階層居民之間的互動機會,不利長遠的社區發展。

有見及此,我認為興建非私營房屋的機構應摒棄舊思維,不應該只着眼於填補(infill)空間,還要通過新發展的房屋項目把社區串連(connect)起來,方能促進鄰里關係,達至更廣泛的居民凝聚,打造出一個更和諧、更宜居的社區。

結語

可負擔房屋無疑可讓基層市民「住得起、住得好」,惟在推行有關項目時,我們亦須兼顧不同群組的居住正義。避免或減少鄰避衝突的最好方法,是改變項目決策者的思維及打破市民固有偏見。可負擔房屋的設計者及營運者,絕不能只把人放進去一個空間就當完事。如果政府能夠讓可負擔房屋發揮更多元的社會功能,並通過提高房屋興建品質,規劃得更共融,提供良好管理,就能減少附近居民的疑慮和反對。有兩三個成功的示範項目,就可以慢慢改變公眾對可負擔房屋的印象。當然,項目決策前要充分吸納民意,引導社區民眾參與,形成「社區共識」,同樣重要。

註1:可參考Sisson, A. (2022). Public housing and territorial stigma: towards a symbolic and political economy. Housing Studies, forthcoming.

註2:可參考Holleran, M. (2021). Millennial ‘YIMBYs’ and boomer ‘NIMBYs’: Generational views on housing affordability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Sociological Review, 69(4): 846-861.

作者是嶺南大學研究生院、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教授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邱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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