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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案鄭子豪、廖子文刑期無法分期執行提上訴 官押後審待控辯補充理據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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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12港人案的其中2人廖子文、鄭子豪,2019年在灣仔一單位管有半製成汽油彈等物,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的交替控罪,分別判囚28個月及27個月,連同偷渡潛逃的妨礙司法公正罪,總刑期同為31個月。兩人針對製燃彈案,不服判刑提出上訴。高院今(19日)開庭審理,兩名上訴人認為,目前部分刑期不能執行獄中良好行為減刑的規定,構成不公,故該案刑期應該調整至16個月以體現判刑原意。法官押後案件以待雙方補充理據。

兩名上訴人分別為,港鐵技術員見習生鄭子豪(20歲),及學生廖子文(19歲)。去年7月15日,鄭及廖因偷渡潛逃案被判入獄10個月,翌日兩人就製燃彈案判刑,法官游德康考慮總刑期下,准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兩人總刑期31個月。惟兩日後,懲教署表示兩人就偷渡潛逃案服刑完畢,無法執行上述法庭命令。游官遂於判辭的後記指,假如他一早知悉,會判處兩人囚21個月,並建議兩人提出上訴來修補這「判刑上的缺陷」。

今日上訴人與律政司沒有爭議游官建議的判囚21個月。上訴方陳辭指,該案刑期應該進一步調整至16個月以體現判刑原意,因為游官原意是:兩案總共判囚31個月,考慮《監獄規則》第69條,因獄中行為良好可減刑三分一的規定,變相實際總刑期為20個月。上訴方認為,即使上訴庭採用游官建議,都會使實際總刑期延長3個月,故需要進一步下調該案刑期以彌補。

律政司反駁指,簡言之上訴人因為該偷渡潛逃案「坐爆咗10個月」,而無法得到行為良好扣減。惟案例說明因為不同因素而得不到獄中扣減,並非不公,又形容行為良好扣減「唔係固有權利,只係懲教署署長酌情處理。」律政司又批評,上訴方推論游官原意「表面判31個月,實際諗緊20個月」是倒果為因的做法。法官聽罷陳辭,提出一系列關注問題,以待雙方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