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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虐兒案30歲員工涉強行餵食、掌摑幼童判囚逾1年 屬同案認罪被告刑期最重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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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至今累計34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30歲幼兒工作員早前承認6項虐兒罪,今(1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8個月18個星期,為至今認罪被告中刑期最重。裁判官直指,看不出被告對涉案幼童有任何關懷,例如強行餵食幼童一事,除了罔顧風險,將「人當成生畜」看待更令法庭感到驚訝及厭惡。

被告郭愛萍(33歲)被控於2021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期間,在童樂居故意襲擊及虐待6名年齡少於3歲的幼童,行為包括強行餵食、腳夾幼童掌摑、膠蓋拍打及推幼童撞向石屎牆等。

裁判官引述辯方求情指,案發時童樂居值人手緊張,被告因經驗不足才犯事,對於自己不守工作規則感到慚愧,向受影響幼童表示歉意。被告事後轉行做文員。

裁判官判刑指,涉案幼童有別於一般幼童有父母依杖訴苦,被告對他們而言是重要角色。即使聲稱要阻止幼童作出傷害自己的行為,亦不必手法粗野。法庭對於機構的人手問題不予置評,而被告理應專業地不受任何事影響,但她放棄了操守,以暴力懲罰幼童,部分情節中更是針對幼童頭部施襲,如令他們頭部撞倒石屎牆或地墊。

裁判官續指,被告強行張開一名男童口部、推他頭部以餵食,不顧男童有咬傷舌頭及咽親風險外,行為具侮辱性,將人視為生畜看待;在其他幼童面前施行虐待,致另一名幼童模仿下用手指篤受害幼童的臉部,反映被告行為會扭曲幼童的價值觀,認為暴力只是玩耍,此非社署期望的教化目標。惟考慮被告認罪及總刑期原則下,就6罪共判囚8個月18個星期,換算逾1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