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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長受賄助親友收債罪成判囚18個月 出獄後須向港府交還50萬賄款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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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東區刑事調查隊警長涉收取親戚50萬元,作為向舅仔所認識的商人調查收債資料的報酬,受審後被裁定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成,今(1日)於區域法院判囚18個月。法官亦頒下復還令,被告須在刑滿出獄半年內,向香港政府交還14萬元,餘下36萬元則在3年內分期歸還。

被告李鴻發(現年53歲)早前另涉詐騙罪,已被警方革職。暫委法官陳永豪今表示,根據辯方呈上的嘉許證明,被告服務警隊多年,曾是受人尊敬的警隊精英,不過警員知法而犯法,會打擊市民對警員的信心。陳官考慮到被告一次性收取賄款,無證據顯示被告協助的對象涉及非法活動,遂採納2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的良好品格等扣減6個月,判囚18個月。

控方案情稱,被告於2019年2月經舅仔麥智元介紹認識商人黃君游,黃與他人在生意上有金錢糾紛,其家人遭騷擾,黃報警但未獲處理。被告遂向一名負責調查收數案件的警長提供資料,稱涉騷擾黃的人是黑社會收數集團成員。廉署調查發現,麥曾向被告發出一張50萬元支票,作為被告向黃提供協助的誘因或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