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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俊賢:只着眼規管電動工具車 見樹不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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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近日有消息指,特區政府正研究就「電動可移動工具」展開立法工作,使現時日常我們在街上常常見到的,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車等代步工具正式合法化,以解決現時有頗多市民詬病的情况。有不少論者指出,香港在有關方面的立法進程,其實已經遠遠落後。事實上,香港現在的道路環境情况又是否適合照抄其他鄰近地區,能夠令這些電動可移動工具真的可以安全上路,而又不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恐怕這有商榷及討論的餘地。

立法規管就可解決問題嗎

「低碳出行」肯定是現在的世界潮流。筆者認為,政府終於能夠正視電動滑板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在街上「不合法」地行走的問題,就此開展立法規管工作,確是一大喜信,也認為已經「遲行一步」的香港,在這方面將有一大躍進。事實上,從正面角度看立法,相信會對整體社會帶來不少好處——首先是即使沒有立法,本地使用電動滑板車等的情况,尤其是外賣員行業,已經十分普遍;其次,愈來愈多市民基於環保等理由而使用電動工具出行,立法之後,非政府機構便可名正言順地推廣低碳生活;再者,立法亦有助保障行人路或單車徑的其他使用者的安全,以及萬一出現意外時劃清權責。

基於以上幾點,民主黨認為特區政府展開立法規管的舉動,值得鼓勵。然而,是否立法就能夠解決當前出現的問題呢?

就新加坡在2021年針對電動可移動工具而實施立法規管的內容,也同時對照香港近日有報道所提到政府考慮立法的版本,互相都有較嚴謹或較寬鬆之處,這方面也值得討論。兩地相同之處,或在於相關運載工具的限速和尺寸,同時亦規定必須於單車徑上行走,不得駛出馬路或行人路。惟值得比較的是,新加坡規定相關使用者,需要通過陸路交通管理局(Land Transport Authority)舉辦的考試,及格方可正式上路;但在香港現時討論的版本並無這規定,甚至也有人稱並未設定年齡下限等。

仿效星洲資格試 或可更保障市民

綜觀兩地情况,新加坡當地因為外賣速遞員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需求大,因而促使政府在這方面開展規管工作;反觀香港的情况,某程度上是市民對於外賣速遞員因使用這些工具在街上穿插,而引起公眾詬病,促使社會上有聲音要求當局立法規管。當然,如果按現時的消息來看,規定最高車速並令相關器具在超速時自動斷電,或者能夠減少電動可移動工具「風馳電掣」高速穿插等危險情形。兩地立法的源起雖略有不同,但香港若能仿效新加坡,即相關工具使用者須通過一個資格考試,似乎對市民會有更多保障。

單就上述而言,只能夠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硬件或使用者的相關情况;但香港的道路網絡或環境,又是否真的適合使用?倘若我們將視角由電動單車,轉到現時在道路上都常見的普通單車,一般市民也會認為,其實香港的道路環境甚至單車徑規劃,現時並不友善。

從港九市區路面設計來說,單車經常被迫於一般馬路上行走,從而造成險象橫生的情形;而駕駛者與單車使用者亦基於不同理由而互不相讓,這方面本身已是問題。民主黨過去都曾指出,因為政府將單車定位為消閒工具而非交通工具,使其角色出現衝突,同時在管制上亦有灰色地帶。

在本次討論的立法範圍,其中就包括相關電動可移動工具必須在單車徑範圍內行駛,不得使用馬路或行人路。對一般道路使用者來說,過去電動滑板車等被視為「炸彈」的原因,正是後者在行人路或馬路上左穿右插,易生危險,立法旨在減少這些危機。不過,誠如上文所述,一來現時港九市區根本難言設立單車徑,與此同時,就算是新界的新市鎮,設立單車徑也是基於消閒原因,而並非以出行為基礎。

本地配套不足 立法事倍功半

坊間有論者對於單車與這些電動可移動工具,一同在單車徑出行的情况有所疑慮。我們當然認為可以討論,但相信問題不大。

需要規管這些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原因,正是因為它們正在普及化,且漸融入日常生活當中,也可以令市民出行或特定行業人員在工作中更為方便,而並非只是讓大眾在閒暇時以此作為單車之外的代替品。如果單車徑的設立或擴展速度未能追上,即使規管這些電動可移動工具,它們亦只能「迫不得已」於馬路或行人路在限速之下行走,人車爭路或由此衍生的意外,並不會因立法而減少。使用者自認為在合法應用這些工具,當中可能引起的爭執,或會比現時更多。

如果政府有心希望這些低碳交通工具,成為市民接駁補足如鐵路或巴士等集體運輸的「最後一里」,以及真正保障市民安全,恐怕單純的規管並不是完全可取的辦法。只有藉規管和增加配套雙管齊下,方可達至使用者和市民的雙贏局面。

作者是民主黨交通政策發言人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韓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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