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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委倡拒Owen簽證 黎智英入稟指越權 稱超出國安法14條訂明職責 「不受覆核」條款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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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已排期今年9月25日開審,去年獲法院批准委聘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他辯護。人大常委其後應港府提請就《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釋法,稱有關問題須先取得特首的證明書。黎智英前日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稱獲悉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早已議定Tim Owen代表黎智英會構成國安風險,建議入境處向他拒批簽證,黎智英一方認為相關決定越權,與國安委職責不符,要求法院撤銷決定。

申請人黎智英,擬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及入境處長,另列律政司為有利害關係者。入境處就向海外律師審核簽證的安排回覆稱,會按照相關政策依法處理每宗申請個案,並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况考慮。

入境處:按政策處理每宗申請

申請方在覆核申請書列出委聘Tim Owen的申請過程、其後人大常委釋法,以及與律政司及入境處書信往來的過程(見表),並交代申請方在今年3月20日知悉國安委向入境處建議拒批Tim Owen工作簽證的決定由來。

入境處長誓章顯國安委1月已決定

事源今年1月11日,國安委開會後公布將全力落實人大釋法所說明的國安委責任,但沒提及黎智英案、Tim Owen等字眼。申請方一度去信律政司尋求能否確認人大釋法不影響黎聘用Tim Owen的終院決定,在律政司沒給明確答案後,申請方入稟要求法庭澄清。

其間一份存檔法庭的入境處長誓章顯示,國安委於1月11日會議決定Tim Owen代表黎辯護可能構成國安風險,與維護國家利益有衝突,建議入境處拒批Owen簽證申請。處長在誓章形容國安委的決定是「最終、具約束力,且不受司法覆核挑戰」,會尊重及落實國安委決定。

稱國安委誤解釋法「創建新功能」

根據國安法第14條,國安委職責是分析、研判國安形勢,推動維護國安的法制政策及協調重點工作等。申請方認為,國安委誤解人大釋法是為國安委「創建新功能」,以決定海外律師能否參與有關國安法訴訟的資格;且國安委藉本身權力利用拒批律師簽證來抗衡法庭命令,並非行使國安法訂明權力,認為國安委及入境處的決定僭越第14條的職責,屬於違法。

申請書又指出,國安法條文雖列明「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若國安委遵守第14條訂明的職責合適地行使權力,必然不受司法覆核挑戰,但若行使超出國安法賦予的權力,則不適用於排除條款。

【案件編號:HACL 566/23】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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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字詞﹕國家安全委員會 司法覆核 海外律師 港區國安法 黎智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