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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時任警長受賄囚18月 50萬賄款獄後分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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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時任警長涉收取親戚50萬元,作為向舅仔所認識商人調查收債資料的報酬,經審訊後被裁定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成,昨日在區域法院判囚18個月。法官表示被告曾是受人尊敬的警隊精英,過往對社會有不少貢獻,但警員知法犯法會打擊市民對警員的信任和期望。法官亦頒下復還令,被告出獄後須向港府分期交出合共50萬元犯罪得益。

官稱被告品格良好 減刑半年

被告李鴻發(現年53歲)另涉詐騙罪,已被警方革職。暫委法官陳永豪引述辯方求情稱,被告在警隊服務多年,曾獲發嘉許證明,其背景報告內容「分外正面」,反映擁有良好品格;惟陳官強調,被告動用自己的警隊人脈和便利犯案,法庭不能忽略警員知法犯法會打擊公眾的信任,即時判監是唯一判刑選項。

陳官稱被告僅受賄一次,無證據顯示他協助的商人牽涉非法活動,對方只是被人騷擾,且報警未獲處理,才會向被告求助。陳官認為比起向犯罪集團提供協助、為不法分子通風報信等同類案例,被告罪責較低,遂採納2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擁有良好品格、候審時承受精神困擾等,酌情扣減6個月。

控方要求充公被告非法得益,就涉案50萬元申請「復還令」,一度引起討論。陳官表示,根據辯方抗辯方向,該50萬元是被告向親戚借來,不知道復還令應否計算利息。控方表示,除非被告、其舅仔或涉案商人主動提供資料,否則控方無法掌握貸款利息多少。辯方則表示,被告尚未向親戚還款,如果法庭頒發50萬元復還令,被告猶如「欠政府錢、又欠借貸人的錢」,變相要交出100萬元,或構成不公。

陳官聽畢表示根據求情信,被告現時無法償還50萬元;即使如辯方案情所指,被告和涉案者為借貸關係,法庭不必考慮他們之間的事,重點是被告尚未還款,定罪後必須全數交出利益才符合法律原則和公義。陳官考慮到被告的經濟狀况,下令他於刑滿出獄半年內向港府交還14萬元,餘下36萬元則在3年內分期歸還,每月支付1萬元。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於2019年2月經舅仔麥智元介紹認識商人黃君游,黃與他人在生意上有金錢糾紛,其家人遭騷擾,黃報警但未獲處理。被告遂向一名負責調查收數案件的警長提供資料,稱涉騷擾黃的人是黑社會收數集團成員。廉署調查發現麥曾向被告發出一張50萬元支票,作為被告向黃提供協助的誘因或報酬。

【案件編號:DCCC 6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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