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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能威脅國安」外狀 不排除不批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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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針對海外律師申請來港處理國安案件,立法會正審議《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相關法案委員會昨舉行首次會議,即已進入逐項審議階段,並安排下周二(4月4日)再續會議。今次修例無追溯力,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經民聯梁美芬在會上指出,修例未有排除以其他方式處理可能對國安構成威脅的人處理國安案件,例如不批出有關者的入境簽證,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回應稱「修例不排除梁議員說的可能性」。

法案委會首開會 即入逐項審議

根據修例條文,新修訂內容並無追溯力。外界關注早前獲批來港為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黎智英辯護的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會否受影響,早前黎亦入稟要求律政司發聲明,指人大就《港區國安法》的釋法內容不會影響Tim Owen代表黎抗辯的裁決。

今次修例雖列明不具追溯力,但可以其他措施處理已獲批卻構成國安風險的海外律師。梁美芬稱,現時有機制可處理「現時判斷為對國安有威脅的人,處理(國安)案件是不適合」的情况,可用其他方式,例如不批出簽證,梅基發表示認同。

就當局建議增設「甄別程序」,即海外律師向法庭申請參與案件前,需先取得特首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通知書),梁美芬亦關注,國安委可否參與此階段協助特首給予意見。梅基發稱,修例沒有亦不適合規定特首應向特定機構或人諮詢意見,「即特首有酌情權」。

新思維狄志遠質疑特首批准時申請有否客觀準則,梅基發稱,「甄別程序」是特首考慮是否批出通知書,而非有關律師取得「特首證明書」與否的最終判斷。梅基發在會上多次強調,新增程序可避免法庭處理明顯沒有理據的申請,又形容甄別程序相等於法院是否批准司法覆核申請。

特首決定不能挑戰 法院不批可上訴

新條例生效後,特首是否批出通知書或證明書,其決定都不能被挑戰或覆核,而法院則可自行或應律政司長要求,覆核已獲批來港參與國安案件的海外大律師。梅基發在會上補充,若法院最終不批准申請,申請者則可按現時規例上訴。

有關法案委員會完成逐項審議程序後,有關修例草案將安排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政府早前表明,期望今年上半年完成修例。

相關字詞﹕國家安全 梁美芬 法律執業者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