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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保護海港條例》 非永久填海或海港改善工程 經司長級官員批准即可填海 (16:13)
目前維港一帶的填海工程受《保護海港條例》規限,若要填海須具「凌駕性公眾需要」。政府向立法會修訂草案,提出影響海港不多於3年、範圍不多於3公頃的「非永久性填海工程」,或不多於0.8公頃的海港改善工程,可由司長級政府官員批出豁免,不需證明工程須具「凌駕性公眾需要」。政府又指,其餘所有海港內的填海工程將續受制於須具「凌駕性公眾需要」的門檻,並建議引入新規定,以便加入公眾參與機會,以及指明必須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信納有關項目能符合要求。
政府修例建議提出可獲豁免的海港改善工程包括:
- 海濱長廊(promenade)
- 行人板道(boardwalk)
- 單車徑(cycle track)
- 浮躉(floating pontoons)
- 海岸台階(harbour steps)
- 海岸泳池(harbour pool)
- 觀景台(viewing deck)
- 碼頭(pier)
- 登岸台階(landing steps)
- 滑道(slipway)
- 船隻停泊處(mooring)
- 避風塘(typhoon shelter)
- 防波堤(breakwater)
- 海堤(seawall)
- 支援漁業海上營運的設施,包括賣水站及賣油站
- 應對極端氣候風險的裝置
政府解釋,現行法律框架並沒有為較小規模的填海工程提供較寬鬆的門檻,窒礙不少小規模填海、對海港影響輕微的小型海港改善項目,例如建造登岸台階、改善碼頭的工程等,小規模海港改善工程難以有效率推展。而且政府在推展海港內的填海項目時,須為證明具「凌駕性公眾需要」提出具「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cogent and convincing materials,CCM)。政府指,為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沙田至中環線、中九龍幹線及東區走廊下之行人板道擬備的CCM 的費用,就介乎70萬元至1320萬元,故提出修例。
政府估計,若修例獲通過,暫有8個改善海港相關的工程項目可能受惠,例如升堅尼地城海濱興建行人板道、修復加多近街附近四個舊碼頭、活化九龍城汽車渡輪碼頭、改善前啟德跑道的舊碼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