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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報小一賄校長 婦囚4月賄款充公 案發時持單程證 官指無知非犯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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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名案發時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約一個月的家庭主婦,把兩萬元放進信封交軒尼詩道官立小學(銅鑼灣)的校長,以求換取兒子的小一學位。婦人早前承認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裁判官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指,被告應能預知鋌而走險的代價,若被告自私行為得逞,會剝削他人上進機會,扭曲制度,法庭必須正視,判她入獄4個月。

被告李君萍(45歲、報稱無業)被控於2022年7月18日向該校校長提供2萬元現金賄款。案情指,校方事後向廉署舉報事件,被告兒子未獲取錄。被告被捕後表示學校為兒子第一志願,因填錯申請表才派到其他學校。

辯方早前求情稱,被告家翁得知事件後拒絕原諒被告,被告要與兒子搬離住所,現與兒子租住私樓,其夫亦有到庭支持。辯方又稱被告來港前於內地任職工廠工人,對法律認識不深,低估後果而犯案。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引述案情指出,被告兒子先參加學校的入學面試,但不獲邀請參加第二輪面試,被告其後「鍥而不捨」到校要求與校長對話。徐官表示理解父母望子成龍、希望子女「贏在起跑線」的心態,惟被告用了錯誤方法,重申賄賂破壞社會廉潔,造成不公,被告的無知並非犯案理由。

辯稱兩萬元捐贈學校

徐官提到,被告警誡下稱打算捐贈兩萬元予學校,但交上附有鈔票的信封時卻無說話。徐官認為被告被捕後的解釋明顯出於已知入學申請失敗,涉案金額亦不小,其動機明顯不過。徐官相信事件對被告家人帶來很大衝擊,考慮到被告有悔意、控罪和案情嚴重性等,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認罪扣減至4個月。另法庭早前已頒令充公涉案兩萬元賄款。

【案件編號:ESCC 1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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