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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論外狀接案:特首證明書可判斷不利國安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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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因應人大常委會釋法而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限制海外律師參與《港區國安法》案件。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今次方案顯示特首按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除了可處理相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也「進一步」判斷行為或事件會否不利國家安全(contrary to the interest of national security),而草案列明特首可以此理由拒絕海外律師參與涉國家安全案件。

證明書不代表案中行為構成犯罪

根據律政司日前提交立法會的修例草案,除非特首有充分理由相信海外大律師執業不涉國安,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能參與。根據國安法第47條,特首發出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陳弘毅昨在港大法律學院論壇上提及,根據草案字眼理解,特首可在證明書內判斷行為或事件會否不利國家安全。他接受本報查詢時說,特首在47條下判斷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議題本身涉國家安全,但特首按國安法47條發出的證明書不是一項立法行為,不代表案中的行為構成犯罪。

律政司長林定國解釋人大解釋國安法時,曾引述《基本法》第19條賦權特首在案件涉及國防或外交時,向法院發出證明書。

楊艾文:證明書後果不清 需釐清執行機制

另一港大法律學者楊艾文提及,有別國防外交事務下本港法院並無管轄權,特首按國安法47條發出證明書後,後果並不完全清楚,例如不完全確認法院權力。他分析,日後可能需要釐清發出證明書後的執行機制,例如今次就需要修訂法例。

對於引發釋法風波的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能否繼續代表被控違反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陳弘毅重申,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批出資格都要符合當時法例。他相信法院需要重新處理一次Owen的認許資格,並反問經歷修例及人大釋法訂明需特首證明書,「如果你是法官,會不會讓他根據上次認許(出庭)」?

有外國領事館代表說,對於有意見認為可用入境法例限制Owen入境感到震驚,形容香港吸引之處,正是較其他地方相對容易申請入境簽證。該代表問及,一些國家對龐大金額商業訴訟視為涉及國家安全,關注企業律師會否不能來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表示,修例只影響出庭的大律師,雖然涵蓋民事及司法覆核案件,但相信實際發生機率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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