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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涉煽惑六四集結罪脫 高院向律政司批終院上訴證明書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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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於2021年於社交媒體及《明報》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罪成。高等法院早前判她上訴得直,撤銷原審定罪和15個月刑期。律政司事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今(19日)於高院開庭處理。法官張慧玲同意律政司所指,本案涉及重大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議題,因此批出證明書,稍後會頒判辭。

鄒幸彤正就支聯會涉違《港區國安法》的案件還押。今早開庭前,不少旁聽者預祝她「生日快樂」,她回應「新年快樂」。

律政司提出兩項法律議題,要求終院釐清,包括(1)對於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告可否挑戰警方禁止集會命令合法性作為辯護的方法,尤其是該禁令獲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確立;(2)如果被告可以挑戰警方禁令,法院應該採取甚麼方法,考慮被告對禁令合法性的質疑。

張官早前頒下判辭,接納辯方在刑事審訊中可以質疑警方禁止集會的合法性。本案而言,警方沒有根據《公安條例》的要求,即在可行情况下履行容許及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由於控方未能確立警方以禁令禁止維園六四集會的合法性,即使鄒幸彤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