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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人身傷害案難一次過評估賠款 促授權法庭作按期付款令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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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報告書,建議應立法賦權法庭,在合適人身傷害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法改會轄下相關小組委員會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偉文稱,目前一筆過計算傷害賠償「一係太高、一係太低」,而按期付款令則準確得多,可避免申請人擔心因經濟通脹等變動而耗盡賠償。

法改會轄下的「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小組委員會」報告書指出,現時法庭可參照申請人過往金錢損失,計算其未來金錢損失判予賠償,但法庭難以「一次過」評估整筆賠償款項,並須考慮到受傷招致的額外開支等,傳統乘數計算做法亦被批評不精確及不科學。

梁偉文解釋,按期付款令可以顧及經濟通脹,以及因應申請人的壽命比預期長等,而調整並判予全面、合理的賠償款項,讓申請人不用擔心耗盡賠償。另外,法改會亦指有申請人獲得巨額賠償後遇上親人借錢,亦有因工傷癱瘓等重傷者取得金錢後自殺,按期付款令或可避免上述情况。

報告書建議,應立法賦予法庭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並應僅限於處理「災難性個案」,即涉及永久殘疾個案。若申請人的傷勢或醫療狀况有重大惡化或改善等,其可覆核原本的付款令一次。而且,法庭考慮付款是否穩妥時,應有酌情權決定而作出付款令。

報告書又建議,在計算賠償金額方面,由財政司長作為獲賦權訂定和發布推定淨投資回報率(折扣率)的主管當局,每6年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