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即時港聞

張舉能稱尊重人大常委釋法 指無海外律師亦不影響審訊公平 (19:58)

發佈於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出席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後見傳媒,多次被問及人大常委為國安法釋法及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事宜。張舉能稱尊重人大常委釋法權力,又指聘請海外律師到港並非《基本法》列明的基本權利,過往不論是否涉及國安事宜或有否釋法,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審訊均須法庭批准,亦未聞因為海外律師不能到港參與審訊,而影響審訊公平。

張舉能又指,海外律師參與合適案件對法庭定有幫助,但若涉國安情况則有國安考慮,如何平衡就應由政府和立法機關考慮,而本港司法管轄權屬憲制一部分,法院有多少權力都已在憲法文件中訂明,其他組織或機構可行使的權利,亦非法院所能管轄,亦屬必須維持的司法秩序。

張舉能說,以往法庭亦常爭辯,指出有個別專長的大律師,如有合適案件,可以為香港發展普通法,亦可發展案例,「呢啲都係好」。但他亦說,聘請海外律師不是基本權利,因基本法第35條保障市民有聘請法律代表的權利,按一向案例解釋,是指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律師,故聘請海外律師一直屬酌情權,「從來都冇絕對」,每宗個案法庭均會作個別考慮。

他又說,法庭的底線,是確保司法公正、有公平審訊及公義彰顯,強調即使未能聘請海外律師,任何一方獲公平審訊的權利亦不會受影響,亦從來未有人就此提出質疑。至於是否應「一刀切」不准許聘請海外律師、《法律執業者條例》應如何修訂,張舉能說,社會上仍有很多意見,但有關事宜屬立法範疇,司法機構不參與,亦不會表達意見。

另外,張舉能亦被問及,會否有正審理的國安案件有機會移交內地審理。張舉能就不點名提及初選案及黎智英案,指有關案件已訂審期,看不到為何相關案件會不在本港處理。他亦補充,國安法沒有條文列明,若案件要移交內地審理,須先通知終院首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