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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男涉搶胡椒噴霧案重審 辯方質疑超出6個月檢控期限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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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聽障男生被指2019年9月遊行中,搶去時任高級警司的胡椒噴霧,致警司受傷,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他前年向原訟庭申請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今(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爭議,控方重提檢控超出6個月期限,有違《裁判官條例》,故法庭毋須受理。裁判官聽罷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本月17日作裁決。

被告羅鎮傑(現22歲)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前高級警司區永樑。庭上所見,一名謄寫員將聆訊內容即時打成文字,展示於電腦螢幕上,予被告閱讀。

辯方陳詞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針對初審的簡易程序案件,須在6個月內提出檢控,意味作為普通法下的雙重保障,「舊案、輕案,要告就快告」,否須法庭不再受理。辯方進一步指出,相關權限應該涵蓋重審案件,以符合重審亦須從速處理的法律原則。

辯方續稱,英國針對可公訴罪行的重審令設有期限,世界各地亦有仿效,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原則上同意此點。辯方認為重審令的做法應如同初審,即檢控不超出6個月期限。若以本案在去年4月8日遭終院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維持重審令起計,警方直至同年10月13日才向被告發出控罪書,故已經超出期限。

控方反駁指,相關條例無提及重審,裁判官應該根據字眼以詮釋條例,如果條例無寫明,就不應推斷或創造立法原意,加上香港與英國不同,即沒有規定重審令須在2個月內執行,因此重審案件並不受制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