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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鄭子豪上訴許可4月聆訊 官准保釋以免不公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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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案的廖子文及鄭子豪於2019年在灣仔一單位管有半製成汽油彈,兩人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和潛逃離港的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囚31個月,並就刑期上訴。早前他們先後在上訴庭申請保釋獲批以等候上訴,法官彭偉昌今天(4日)就鄭子豪獲准保釋頒下判辭解釋理據,指資料顯示鄭的上訴許可申請於4月19日才進行聆訊,不論《監獄規則》第69條在兩案的具體效力如何,鄭都應該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以免出現不公道的情况。

申請人鄭子豪(20歲)准以現金兩萬元保釋,他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及每周到警署報到3次等。

判辭指出,原審法官在區院就汽油彈案和潛逃案,分別判鄭監禁28個月和10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終判監31個月。懲教署其後稱,由於鄭在扣除還押日數後,在判刑當天已就潛逃案服刑完畢,因此無法遵循同期或分期執行刑期的命令。

原審法官之後表示,若事前得知則會進一步下調刑期;但當時他無權更改刑期,為了公平起見,建議鄭考慮上訴修補判刑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