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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藏雷射筆罪脫入稟向律政司索償 法官今剔除案件原告人須支付訟費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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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在旺角管有雷射筆的17歲少年彭裕謙,去年親自抗辯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名不成立。他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向律政司索償52萬元,指警方沒提供兩份警員口供,令他蒙受損失。法官高勁修今天(30日)頒下判辭,認為彭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申索屬瑣碎且濫用程序,因此剔除申索和涉及的傳票許可申請,下令彭須支付訟費。彭獲悉結果後,於區院外表示需要仔細研究判辭後作下一步行動。

原告人為彭裕謙(現年19歲),答辯方為律政司。彭指稱,案件主管、調查警員7608於原審案件開審前,表示沒有進一步供辭可提供,惟控方於審訊時將高級警員2031等兩份供辭呈堂,彭事後才得悉。

對於兩名警員被指惡意隱瞞供辭及作出證供,法官認為彭沒有解釋警員為何懷有不當動機,而非真誠相信他們做法是合法的;彭未能證明警員作為是不真誠,而且警員7608曾於調查報告提及相關供辭。

彭就警員不披露相關供辭對他構成不公,增加法律開支,索償2.1萬元訟費及50萬元懲罰性賠償。但法官認為,彭未能證明其承受重大損失,而控方存有惡意,故在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下應剔除申索。

彭又稱,申索因警員行為所致,不應受限於原審案件。不過,法官指出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裁判官可向無罪的被告頒令判予訟費,彭沒向裁判官申請訟費,反而循民事入稟索償,屬濫用程序。而且法官認為彭涉自招嫌疑,即使他提出申請,亦不會獲批;基於上述理由,決定剔除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