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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接待蔡展鵬按摩店 管理賣淫場所罪脫 官信僅偶爾提供性服務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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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警務處國安處長蔡展鵬去年涉光顧灣仔無牌按摩院VIET SPA,3女1男否認經營及管理賣淫場所等6罪受審,辯方早前傳召蔡展鵬出庭,蔡展鵬稱曾光顧該處4至5次,不曾接受性服務。案件今(2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溫紹明裁定被告面對4項管理賣淫場所罪名不成立,其餘兩項經營無牌按摩院罪成。換言之,3名被告裁定罪成,餘下一名女被告罪脫。溫官表示,考慮到臥底警員和蔡展鵬光顧按摩院的證供,裁定按摩院只會偶爾(occasionally)向客人提供性服務。溫官判兩名女被告各罰款8千元,男被告罰款兩萬元。

4名被告依次為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及胡炳雄。溫官裁決指,控方傳召的7名證人供辭清晰,而辯方傳召的蔡展鵬的供辭簡潔,在盤問下不受動搖,溫官裁定蔡是誠實可靠證人,採納其證供。

本案爭議在於VIET SPA是否賣淫場所,即場所主要有賣淫用途。兩名喬裝警員在半年內5度「放蛇」,均稱獲職員提供色情服務報價,惟到訪場所4至5次的蔡展鵬,就稱沒有接受過性服務。溫官表示,這意味10次隨機到訪之內,約有一半客人會被推銷性服務,顯示場所可能偶爾提供性服務,並非主要有賣淫用途,裁定被告4項管理賣淫場所罪脫。

至於VIET SPA是否無牌按摩院,溫官表示控辯雙方不爭議按摩院案發時無牌。兩名喬裝警員供稱到訪時獲首、次被告安排女按摩師,以提供按摩服務。溫官認為這顯示首、次被告對按摩院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裁定兩人經營無牌按摩院罪成。至於第四被告以個人名義替按摩院申請商業登記,且以董事身分申請政府防疫抗疫基金,溫官裁定他有份經營業務,經營無牌按摩院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