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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社工示威現場藏雷射筆管攻擊性武器罪成 還押至下周五候判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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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十一國慶多區有人示威,28歲女社工涉嫌在旺角管有雷射筆,事隔兩年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今(1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辯方早前稱涉案雷射筆不屬於被告,而被告非自願在警員記事冊內簽署,裁判官崔美霞指被告解釋並不合理,不接納她在警員誘使下簽署文件。被告須還押後至12月23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崔官強調不排除判監。

裁判官崔美霞在裁決時稱,當日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有40至50人示威,現場地上滿佈磚塊雜物,警員制服被告麥籍心(28歲)時,她掙扎大叫,其後在羈留區遭搜出雷射筆。

辯方其後在庭上爭議,涉案雷射筆不屬於被告,是警員在警車上放進她的袋內,並在記事冊寫了被告管有涉案雷射筆,並着被告簽署作實。雖然被告當時留意到該雷射筆並非她的,並即時提出疑問,惟警員指「而家唔係告你雷射筆,係告你非法集結」,着被告快些簽妥後可去醫院診治。辯方反對將被告簽署的文件呈堂,並以交替程序處理。

不過崔官在裁決時稱,被告一方面稱不相信警方及不欲被誣捏,沒要求警員展示雷射筆核實,另一方面又相信涉案文件屬私人紀錄及簽名,認為被告有違常理、做法不合理和矛盾。再者,崔官認為被告在錄影會面保持緘密,被告知悉其自身權利,遂批准文件呈堂。最後崔官考慮到事發環境證據及證供等,她身上亦攜有可作掩飾的裝備和衣物,是為暴力行為作準備,因此裁定她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