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即時港聞

8人涉十一尖沙嘴衝突暴動及藏武器罪成 各囚4年7個月至5年 (12:09)

發佈於

2019年十一國慶,9人涉在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彌敦道參與示威,早前裁定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成立,其中8人今(12日)於區域法院判囚4年7個月至5年不等。法官張潔宜表示,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個別被告參與暴動的行為,但暴動嚴重性並非基於個人行為,而是整個群體所做的事。張官批評示威者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行為目無法紀,明顯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

本宗區院案件今早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9名被告依次為羅偉洛、李翠婷、何善航、楊任濤、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黃炎元和陳文澤。羅偉洛早前缺席聆訊,法庭今只處理另外8人的判刑。庭上另透露,宋昭鵬是香港橋牌代表隊的成員。

區院法官張潔宜判刑指,案發日有近千名示威者集結,即使警方多次警告,示威者仍向尖沙嘴警署投擲汽油彈。張官續指,數名被告當時戴口罩和穿深色衣物,明顯知道行為違法,藉此掩飾身分,加上他們被搜出雷射筆等攻擊性武器,顯然有備而來。

張官提到,本案暴動歷時48分鐘,示威者向警署投擲近10枚汽油彈,令警署附近範圍起火;雖然事件沒有導致嚴重傷亡和財物損毁,但對警員安全構成風險。張官就暴動罪採納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8名被告年輕和無案底,張官酌情減刑3個月;另因楊任濤和黃炎元沒有挑戰控方案情,可額外減刑兩個月。此外,張官指何善航管有伸縮棍和鐵棒,加重暴動的嚴重性,故加刑3個月。

其中7名被告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張官採納6至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楊任濤和黃炎元均判囚4年7個月,李翠婷、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和陳文澤均囚4年9個月,何善航則囚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