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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滿兩個月遭警三度截查 申司法覆核質疑警截查欠標準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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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青年表示在兩個月內,遭警方截停3次,質疑警員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就可以截停,規定過於含糊。他日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警隊條例》 和《公安條例》的條文違憲。他在入稟狀形容,自己遭警員反覆截停「騷擾」,批評警隊可能濫用權力,僅因外表而截停市民,容易落入「歧視性截查」(discriminatory stop)的局面。

申請人為曾浩明(譯音),答辯人為警務處長和律政司長。入稟狀指,申請人今年10月至11月之間,分別在筲箕灣和西灣河遭警員截停3次,並被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他質疑,《警隊條例》 第54條訂明警員可以截停行動「可疑」的人,當中沒有清楚交代可疑的範圍,「腐敗的警員可能任意行使權力,將看似犯罪的行為納入自己的敘述」。他認為警員必須指出具體事實,說明被截停者會威脅公共秩序,否則會構成濫權。

申請人引述《基本法》第28條指,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拘留;警員截停市民的情况等同暫時拘留,而如果警員沒有交代攔截原因,截停行動似乎變得非法。申請人形容,自己遭警員反覆「騷擾」,可能被警隊視作完成日常積效的目標,如果市民任何時候都要向警員出示身分證,無異於隨時遭警員搜身。

申請人又指,自己當日沒有攜帶任何武器,身上只有原子筆,惟涉事警員沒有解釋截停的原因,市民變相要證明自己並非罪犯。他稱以常理而言,遭反覆截停3次並不合理,「警隊高層是否故意漠視培訓,防止警隊出現針對截查年輕人的行動模式,是值得爭議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