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量刑起點不同 陳弘毅:非代表求情不重要 發佈於 3 年 前 2022 年 12 月 1 日 By 明報 【明報專訊】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分析,本案判決代表在《港區國安法》判刑中,除了第33條列出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3種情况外,其他求情因素均不得用於減刑至低於最低刑期。不過,他認為這不代表其他求情因素不重要,舉例說,若被告的案情更嚴重,以9年為量刑起點,則他在認罪後仍可減刑3年。 相關文章:刑期分級制呂世瑜戴大為港區國安法陳弘毅 Up Next 有資深大狀首聞「拒批簽證」 湯家驊:入境處似沒尊重法院權威 不要錯過 【Emily】尖東聖誕燈飾亮燈 繼續閱讀 贊助商 猜你喜歡 3男參與「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涉違國安法 案件移交區院 (16:19) 吳文君涉違國安法下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懸紅通緝 國安處帶走其父助查 (12:42) 「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成員涉串謀分裂國家罪 申保釋被拒 (12:35) 教師認違國安法 申終院刑期上訴許可被駁回 (16:39) 黃之鋒被控串謀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安 案件押後提訊將交付至高院 (16:28) 辯方稱黎智英追蹤IPAC帳戶不等同支持 官:曾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