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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7.21報道查冊虛假陳述罪成 蔡玉玲提上訴遭駁回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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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就7.21元朗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為車牌查冊,去年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判罰款6000元,她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上訴,法官李運騰聽畢陳辭後,今(7日)頒下判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蔡玉玲在庭外稱對裁決感到失望,但自言「可以好大聲咁講我問心無愧」,至於會否上訴至終審法院,仍需與法律團隊商討。蔡玉玲指,法官在判辭中肯定了她查冊的良好動機,但她指出,政府在修改行政措施之前,即2019年10月前,新聞工作者可列明為新聞活動而查冊,「根本唔會跌入虛假陳述既陷阱」,如今法庭將查冊範圍「收到好窄」,憂慮除新聞業界外,部分商業機構的盡責查證或會誤墮法網。

判辭引述上訴方陳辭指,《基本法》及《人權法》均保障言論及新聞自由,加上公眾在不同情況下需合理地獲取車輛登記冊的資料,法庭須廣義解讀「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所指的含意。法官同意政府應提高施政透明度,然而「便利資訊流通」及「促進新聞自由」不屬運輸署署長的責權範圍,署方須考慮保障市民的私隱。

判辭指,如果申請人繳費後,署長便「須」提供車輛證明書,則不可能是立法原意。但特別提到,若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擴大新聞工作者或其他人查閱車輛登記冊的權利,「唯有透過公開諮詢及討論,然後以立法解決」。

至於上訴方稱,上訴人發現7.21當日,涉案車輛疑運載武器,查冊目的與「其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法官批評說法過於牽強,雖然不否定「上訴人是本着良好的動機索取資料」,但正如原審裁判官所指,良好動機不是辯護理由,上訴人為採訪報道及製作節目而查冊,均與「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但她剔選此選項,並聲明資料屬實,可證明是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