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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案|辯方:秘書施城威只是員工 與其他被告沒有相互權利及義務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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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被指違《社團條例》案,案件今(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繼續結案陳辭,重申秘書施城威只是員工,他即使參與會議,但沒有作出決策,亦不等於他是社團幹事,他和各被告之間沒有相互權利及義務。控方則反駁稱,施獲授權運用款項,職能遠超於普通員工。案件將於11月25日裁決。

6名被告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基金秘書施城威。

辯方大律師梁晴怡陳辭重申,其代表的施城威只是受聘打工,他須向信託人匯報、獲批准行事。因此他不是成員,及與另5名為信託人的被告在階級上有別,他與信託人沒相互權利及義務。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稱,若被告要遵從守則並向對方負責,已構成相互權利;從會議紀錄可見,施城威有份討論關於運用基金款項的決策,秘書處參與程度越來越多。嚴官說,表面上似乎有證供指,不論是信託人或秘書,均按照守則行事,否則造成帳目混亂,然而公開帳目並無混亂。

梁晴怡舉例稱,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行政幹事負責處理款項,但其明顯不是大律師,非公會會員,故不屬《社團條例》下的幹事。施城威的情况亦然,加上他沒簽署信託契約,故不是幹事。

此外,控方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施城威獲5名被告授權運用款項,就算他沒簽署契約,他的實際作為包括處理行政和財政事宜和報告等,顯示有相互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