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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被控理大外暴動7人罪成 持急救証書清潔工罪脫 官稱或屬「好撒馬利亞人」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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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大,6男2女包括YouTuber易卓邦涉在加士居道附近的彌敦道參與暴動。案件今(21日)在區院裁決,7名被告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兩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成。法官練錦鴻指,餘下任職清潔工人的被告在場向示威者提供急救,可被視為協助示威,但他亦可被解讀為到場「要做一個好心的撒馬利亞人、而非有心參與暴動」,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清潔工人被裁定暴動罪脫。罪成7人須還押至10月28日求情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

8名被告為女學生張永尚(案發時19歲)、女學生林阡晴(23歲)、學生廖康良(20歲)、公司經理李屏樂(61歲)、商人易卓邦(26歲)、無業李家維(24歲)、清潔工人朱偉雄(42歲)及無報稱職業潘永杰(20歲)。

罪脫的朱偉雄早前供稱他持急救証書,亦是民安隊成員,他當時以手勢示意管理人流。不過,練官認為,朱對行人的招呼動作不足以證實參與暴動;其衣服與示威者不同,他只攜帶急救物資,口罩及眼罩是用作防護裝備,以協助提供人道救援。練官不接納辯方基於人道原則及以急救員作辯護理由,但裁定朱未必有心參與暴動。

練官指出,李屏樂當時身處於衝突風眼多時,混入貌似記者當中並遭搜出雷射筆,推論他有意圖以雷射光損警方士氣,助長示威者氣燄與警方抗爭,裁定李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除了李屏樂外,其餘6名被告的黑色衣着與示威者相似,而且攜有過濾口罩、手套及更換衣物等,他們是有備而來,想令示威者感到人多勢眾、其道不孤,以及和警方對抗,故裁定他們暴動罪成。

練官又指,廖康良在暴動現場攜有手槌,推論其唯一目的是企圖破壞,裁定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成。